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014T/2023-2388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 | 公开日期: | 2023-03-22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其他 | 发文字号: | 绍政发〔2023〕7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00-2023-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为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传承工作,维护和弘扬绍兴历史文化传统风貌和特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的通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通过加强制度顶层设计,建立分类科学、底数清晰、保护有力、管理有效、传承发展的历史建筑保护传承体系,既保护单体建筑,又保护区块风貌、整体格局,同时保护与之相适应的自然景观、人文环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城乡建设与历史文化传承有机结合。
(二)总体目标
1.构建保护传承体系。到2025年,构建多层次多要素的历史建筑保护传承体系,遏制建设性破坏行为,历史建筑实现应保尽保,历史建筑资源实行分类保护和统筹管理,历史建筑保护传承工作全面融入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2.形成活化利用经验。积极探索适合我市实际的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模式和途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绍兴经验,促进以历史建筑为载体的文化事业发展。
3.推动传统技艺传承。构建绍兴传统营造技艺专家库,扩大民间工匠库规模和专业(工种)覆盖面,培育传统营造技艺试点企业和传承基地,丰富专业人才、技术储备,有力支撑历史建筑保护传承工作。
二、工作举措
(一)完善基础建档。持续推进历史建筑普查工作,充分挖掘历史建筑资源,开展保护价值评估鉴定,建立健全历史建筑保护名录。每年10月底前,分批公布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历史建筑,及时编制保护图则,设置保护标志牌。对已公布的历史建筑开展测绘建档,逐步实现测绘档案全覆盖,完善历史建筑数据库。历史建筑纳入普查登录文物的,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遵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文广旅游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强化规划引导。建设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文物部门,划定历史建筑保护类别、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提出保护要求和合理利用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保护图则确定的保护要求、合理利用建议等,纳入地块规划条件。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文广旅游局
(三)强化前置评估。统筹谋划全市征收拆迁工作,制订未来三年村庄征收拆迁、城市更新项目清单和行动计划,针对性开展历史建筑普查、评估和保护名录编制工作,建立村庄征收拆迁和城市更新项目前置审查工作机制。在征收拆迁前,征收拆迁实施主体应对拟征收拆迁范围内可能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建筑构件、材料等,进行鉴定和评估。对历史建筑和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及其所处的空间环境、自然景观、人文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进行科学评估,划定保护范围,明确管控要求,形成评估报告。未完成历史建筑认定和前置调查评估的区块,不得实施城市更新。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文广旅游局
(四)落实日常管控。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作为历史建筑维护和修缮责任主体,应按规定对历史建筑进行使用、修缮和日常维护。历史建筑修缮保护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各区、县(市)建设部门应建立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年度检查机制,常态化检查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情况,并加大对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专技人员、管理人员培训力度。乡镇(街道)要建立巡查机制,重点检查消防隐患、结构安全、违章搭建等情况。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名城办,各区、县(市)政府
(五)突出功能活化。坚持以用促保,加强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明确历史建筑鼓励使用功能和禁止使用功能,在保持原有主体结构、外观风貌、典型构件基础上,允许适当更新改造、装饰布置,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国有历史建筑通过出租、合营等方式所得收益,可用于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日常维护、周边环境改善等公共服务用途。
责任单位:市名城办,各区、县(市)政府
(六)倡导收储利用。坚决防止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构件、材料大规模外流,鼓励区、县(市)明确若干国有或混合所有制企业、机构,对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构件、材料进行回收,设置适合保存的仓库、场地,由专人规范登记,妥善科学保管。征收拆迁片区,在征收拆迁前应对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构件、材料进行收储。实施历史文化街区(地段)更新改造、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类项目时,鼓励因地制宜二次利用回收的建筑构件、材料。
责任单位:市文旅集团,各区、县(市)政府
(七)加快人才培育。鼓励企业传承发展绍兴传统营造技艺,培育传统建筑修缮类检测、评估、设计、施工企业,开展传统营造技艺传承企业试点,落实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和机构加强实训基地建设和技艺课题研究。加强历史建筑修缮队伍建设,建立充实绍兴传统营造技艺专家库、民间工匠库。开展多种形式的传统营造技艺人才培训,鼓励本地大专院校、职业学校开设相应课程,加强校企合作,鼓励订单式培养后备力量。制定职业技能评价标准,对工匠进行技能等级认定。允许国有企业以多种形式招收专业人才,薪资待遇予以优待。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局、市文旅集团,各区、县(市)政府
(八)提升技术储备。组织编写绍兴传统营造技艺标准工法、验收规范,形成地方标准,并积极争取升格为省级和国家标准工法。挖掘文献资料、影像作品、实物工具、民间收藏,组织专家团队研究绍兴传统营造技艺发展历史、技艺特点、施工要点,整理编制实例和图集,积极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文广旅游局
(九)制定奖惩政策。2023年6月底前,各区、县(市)研究出台激励政策,支持历史建筑保护传承工作。组织开展绩效跟踪评价,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褒扬激励。对损毁历史建筑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名城办,各区、县(市)政府
(十)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历史建筑研究,挖掘历史故事、文化价值、精神内涵。加大宣传推广力度,组织开展各类文化主题活动,通过多种媒介展示绍兴历史文化名城影响力。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文广旅游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区、县(市)政府要充分认识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传承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扎实推进历史建筑保护传承工作。市级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统筹指导保护传承工作。
(二)强化要素保障。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历史建筑保护传承工作计划,设立历史建筑专项保护资金,制定保护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三)强化督查考核。将历史建筑保护传承工作纳入考核机制,对保护不力、造成历史建筑受到严重破坏的,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出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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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