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365bet投注_365bet体育投注_365提款验证地址是什么财政局 亚洲365bet投注_365bet体育投注_365提款验证地址是什么民政局关于印发亚洲365bet投注_365bet体育投注_365提款验证地址是什么本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亚洲365bet投注_365bet体育投注_365提款验证地址是什么社会福利院、福利中心、儿童福利院、救助站:
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制定《亚洲365bet投注_365bet体育投注_365提款验证地址是什么本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亚洲365bet投注_365bet体育投注_365提款验证地址是什么财政局 亚洲365bet投注_365bet体育投注_365提款验证地址是什么民政局
2021年2月26日
亚洲365bet投注_365bet体育投注_365提款验证地址是什么本级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亚洲365bet投注_365bet体育投注_365提款验证地址是什么本级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社〔2018〕10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市本级开展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第三条 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救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做好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各项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 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民政厅下达的绩效目标,负责对救助资金实施全程绩效管理,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救助资金主要用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支出。
第七条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包括:
(一)生活救助支出。主要用于救助对象在救助管理机构期间产生的生活费用和实施街头救助时发生的费用,以及实施生活救助时发生的劳务等人工费用。包括:受助人员的伙食和食品支出,日常生活所需的水、电、气等费用,以及为受助人员购置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用具费用;为不愿进站受助人员发放食物、衣服等生活必需物品和常规药品等费用;为受助人员提供联系亲属或单位、了解核实相关情况等服务所发生的通讯等费用;为受助人员提供各项生活救助所发生的各种劳务、护理和安保服务费用。
(二)医疗救治支出。主要用于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受助人员死亡发生的丧葬等费用。包括:受助人员因病到医院就医发生的各项诊断、检查、治疗和护理费用;救助管理机构内设医疗室(点)医疗器械、常备药品购置费用,以及聘请专业医疗、护理人员发生的费用;救助管理机构内的卫生防疫费用;特殊受助人员(艾滋病等传染病人、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接、送的运输服务、安保服务等费用;受助人员死亡发生的丧葬等费用。
(三)教育矫治支出。主要用于对救助人员进行教育、技能培训康复训练、行为矫正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教材、图书资料器材设备购置及编印等费用;聘请专业人员和机构,以及与学校和社会组织合作等形式进行教育矫治发生的劳务及购买服务的费用;救助管理工作宣传费用,开展教育矫治的场地租赁等费用。
(四)返乡救助支出。主要用于救助人员返回家乡时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受助人员返乡车船费和途中生活等费用;护送工作人员的交通费、差旅费、食宿费等费用;接送受助人员返乡过程中发生的车辆油费、通行费等费用或车辆租用费。
(五)临时安置支出。主要用于将受助人员临时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精神卫生机构以及其他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安置方式发生的伙食费、住宿费、护理费、医疗费、服装费、教育费、杂费等费用。
第八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主要用于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简称“特困人员”)提供救助供养的费用支出,具体包括:
(一)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所发生的费用;
(二)为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给予照料护理所发生的费用;
(三)为特困人员提供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慈善捐赠救助以外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所发生的费用;
(四)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主要用于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的基本生活、医疗康复等救助支出。包括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的伙食和食品支出,服装和被褥等生活用品用具支出,生活日常所需水,电、气等支出;文化娱乐、教育支出;门诊、康复医疗支出;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困难群众救助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实行省与市、县按比例分担。财政、民政部门收到省级补助资金,应与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合理安排各类救助对象救助资金支出预算,保障救助工作的合理需要。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预算执行过程中,民政部门要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二条 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认真执行中央、省制定的救助政策和救助标准确定机制,兼顾基本民生政策的可持续性和市本级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救助保障标准、使得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其中:
(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包括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80%确定。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参照我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
(二)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70%确定。
依法被收养的孤儿、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自被收养、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下个月起不再纳入儿童福利保障范围;孤儿成年后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再纳入政府供养福利保障范围(年满18周岁仍就读全日制院校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至毕业为止),一次性发给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
(三)生活困难群众价格补贴。达到价格补贴机制启动条件时,按SCP1月度同比涨幅乘以2倍及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等符合条件人员基本生活价格补贴。
(四)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也不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困难群众生活救助标准,具体按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级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列入部门、单位年度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一)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统一列入供养服务机构年度预算,与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
(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统一列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年度预算,与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
(三)集中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统一列入儿童福利机构年度预算,与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
(四)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支出应严格政府采购程序,按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补助资金使用后按实际支出方向单独记账,分别核算,并按规定列报相应支出科目。
第十四条 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救助资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综合考虑社会救助工作量等因素,合理安排本级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加强社会救助平台数据共享、应用和分析,定期对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并结合部门决算公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财政、民政部门应自觉接受和配合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财政厅、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年度结束后,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救助资金的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与使用、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资金使用效益等。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救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